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6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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