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士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家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10月19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扣案
已使用過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 蔡坤男 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0月10日22時31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與昌吉街口。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
(三)被移送人使用過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佐。
三、扣案已使用過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供違反本法行為
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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