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救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邱明哲
代 理 人  柯俊吉 律師
相 對 人 新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芬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年度板勞
簡字第6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因係依職業災害所提
之民事訴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醫院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等為證。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准予訴訟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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