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六號
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詐欺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