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更㈠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更㈠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辛○○庚○○癸○○戊○○丙○○丑○○○己○○○丁○○子○○壬○○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肆佰肆 拾壹萬貳仟零壹拾元(22平方公尺+19平方公尺)×10761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陸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伍角,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六仟伍百元外,其餘共十一萬伍仟八佰六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