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仁聲請人即受刑人丁○○
甲○○ 張海明 乙○○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宗仁犯妨害自由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丁○○、甲○○、乙○○犯妨害自由罪所各處之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犯妨害自由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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