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一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肇昌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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