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三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淩國棟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右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建隆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變更為陳建隆,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其於九十年一月八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林樹埔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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