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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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有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有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有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惟犯罪時間則集中分布在108年7月至9月間;並審酌受刑人其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數罪多屬相同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以及如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以及被告所詐欺取財各罪之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10次)犯罪日期108年7月16日108年8月24日至108年9月2日108年7月16日至108年7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051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800號等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7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779號108年度訴字第252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64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109年3月10日109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779號108年度訴字第2525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30日109年4月13日109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0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055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275號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8日108年8月22日108年8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29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186號等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1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32號等109年度審訴字第232號等判決日期109年5月27日109年7月30日109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0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32號等109年度審訴字第232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9日109年9月9日109年9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67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93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939號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犯罪日期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2日(2次)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386號等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386號等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3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1日109年6月11日109年6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45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45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459號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6次)犯罪日期108年7月12日(3次)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4日至108年7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386號等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386號等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1日109年6月11日109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109年度審訴字第694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459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459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2號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17次)有期徒刑1年2月(共8次)有期徒刑1年4月(共2次)犯罪日期108年7月14日至108年7月20日108年7月16日至108年7月18日108年7月17日至108年7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0號等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0號等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36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109年度金訴字第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2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2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2號編號1至15所示之罪,曾經士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有期徒刑1年(共11次)犯罪日期108年8月19日108年7月13日108年7月21日108年7月13日(4次)108年7月21日(7次)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014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010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01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3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9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94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18日109年12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3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9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8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5日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7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35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35號編號17至18所示之罪,曾經臺北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