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盧順安 被告 蔡博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