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宥盛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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