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 林芝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本。
二、相對人甲○之最近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物省略記事)。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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