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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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光傑律師
許中銘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二㈠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為「起訴書」;事實及理由欄並應補充:乙○○於工程驗收記錄偽造「甲○○」之署押共二枚,分別據為表示到場會勘與同意驗收移交接管單位用意之證明,偽造完成後,持向工程驗收人員行使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載及漏載情形。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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