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確認界址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