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告子○○原告丙○○原告乙○○原告壬○○原告庚○○原告戊○○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複代理人己○○住台中市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法定代理人辛○○住台中市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 律師複代理人癸○○住台北市○○○路○段○○○號17樓A區複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17樓A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