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