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訂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1項│2項│├───────┼────────────┼────────────┼────────────┼────────────┤│犯罪日期│94年10月初起至95年4月28│94年10月23日前4日內之某│95年11月5日│95年11月5日│││日│時│││├───────┼────────────┼────────────┼────────────┼────────────┤│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5549號│年度毒偵字第5549號│年度毒偵字第938號│年度毒偵字第93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64號│95年度訴字第164號│96年度訴字第627號│96年度訴字第627號││事實審│││││││├───┼────────────┼────────────┼────────────┼────────────┤││判決│95年12月12日│95年12月12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64號│95年度訴字第164號│96年度訴字第627號│96年度訴字第627號││判決│││││││├───┼────────────┼────────────┼────────────┼────────────┤││判決確│96年1月8日│96年1月8日│96年5月21日│96年5月2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