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741號聲請人 秦林秀道 即進翔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呈報為進翔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復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擔任進翔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查相對人之事務所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16樓,此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