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8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乙○○主張與甲○○間本院95年度婚字第721號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經本院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取乙○○之財產資料核閱屬實,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