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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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凌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本
院110年度岡小字第4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係針對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