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丙○○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零伍仟元,折合銀元伍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捌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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