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法官王振興
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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