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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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文雄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同年八月十八日、十月十八日、十二月十八日、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台灣桃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王美玲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