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37號
原告 陳永祥
被告 蕭雅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49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林欣玲
法官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峮妍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