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勞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萬9,070元,應徵裁判費1萬1,07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萬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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