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原告丁○○原名 葉蒼 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