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另更正:甲○○前因違反妨害兵役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執行完畢。及補充:甲○○犯罪時間為,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出監後某日。
二、茲審酌被告犯後雖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無故逃避國民應盡之義務,影響國家兵力,且多次為之,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第二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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