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О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爰審酌被告有傷害前科並經通緝在案,素行不佳,明知教育召集,無故不應召集,妨害國家兵役之有效管理,惟其避免教育召集犯行之情節尚非嚴重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柏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