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冒永建 上列聲請人與 陳政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印文 之聲請狀。
二、提出相對人陳政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