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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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竑陞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孟勲 上列聲請人與鈞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鈞桓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送達鈞桓工程有限公司之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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