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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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0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何志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志輝於105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70
,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3月9日起至109年3月8日止。詎料債務人何志輝於107年4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7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志輝│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282398││4月09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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