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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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 彭傳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自民國106年11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還款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999隨身貸申請書約定事項第六項,乃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請釋明何以聲請狀內逕請求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