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89號聲請人 劉豐銓 (原名 劉智海劉星汶 )代理人 陳昭全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件: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20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21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7,140元【計算式:(20+1)X10X34=7,140元】。
二、聲請人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自民國100年3月起至102年3月止)薪資明細單及每月受領薪資證明文件,如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依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稱名下4輛汽車,除車牌號碼0000-00外,其餘車輛均遭註銷牌照,請提出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稱每月租金分攤7,500元,請提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以及分攤租金;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與前配偶分擔租金及扶養費計算之依據?前配偶每月薪資所得為何?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所附資料包含中央健保局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是聲請人之支出項目是否包含健保費之支出?若是,並提出繳納費用之證明。
八、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 劉威宏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九、依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自100年4月至101年止,每月領取補助1萬200元;102年1月起每月領取1萬4,900元,請說明補助之名目、領取之對象、金額各為何?並提出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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