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雄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雄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本件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因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結果,反而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此外,該法條修正後第2項並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茲因本件受刑人業已向檢察官提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應執行刑,有卷內調查表可稽,本院自得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以避免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相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適當,乃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7日2時許│101年6月15日上午11│101年6月6日上午8││││時30分許│時3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緝│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276、1277號、10│第16834號│第15338號│││1年度偵字第16520、1│││││9004號│││├───┬────┼──────────┼──────────┼──────────┤││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72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318│101年度審易字第187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11月23日│├───┼────┼──────────┼──────────┼──────────┤││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672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958│102年度上易字第85號││判決│││號│││├────┼──────────┼──────────┼──────────┤││確定日期│102年1月10日│102年3月21日│102年1月18日│├───┴────┼──────────┴──────────┼──────────┤│備註││編號3至5之罪,經臺││││北地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5日上午某│101年6月21日上午某│101年7月17日晚間10│││時│時│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5338號│第15338號│字第5602、5822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871│101年度審易字第1871│101年度訴字第2146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23日│101年11月23日│101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5號│101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18日│102年1月18日│102年4月10日│├───┴────┼──────────┴──────────┼──────────┤│備註│編號3至5之罪,經臺北地院101年度審易字第│編號6至9之罪,經新│││18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1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101年7月18日晚間6│101年8月1日晚間6│101年8月1日晚間6││犯罪日期│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回溯96小時內某時│溯2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602、5822號│字第5602、5822號│字第5602、582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46號│101年度訴字第2146號│101年度訴字第21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46號│101年度訴字第2146號│101年度訴字第21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備註│編號6至9之罪,經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1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23日上午某│101年6月8日11時許│101年7月26日16時51│││時││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881號│第24119、26766號、│第24119、26766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151│101年度偵緝字第2151││││、2154號│、215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91號│101年度易字第3871號│101年度易字第38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17日│101年12月18日│101年12月18日│├───┼────┼──────────┼──────────┼──────────┤││法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521│101年度易字第3871號│101年度易字第3871號││判決││號││││├────┼──────────┼──────────┼──────────┤││確定日期│102年3月25日│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備註││編號11至14之罪,經新北地院101年度易字第││││38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日20時44│101年10月14日19時許│101年7月4日12時52│││分許││分許│├────────┼──────────┼──────────┼──────────┤││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緝││偵查(自訴)機關│第24119、26766號、│第24119、26766號、│字第2070、2071、2072││年度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151│101年度偵緝字第2151│、2149、2150、2152號│││、2154號│、215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871號│101年度易字第3871號│101年度易字第38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18日│101年12月18日│102年1月1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871號│101年度易字第3871號│101年度易字第38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4日│102年2月4日│102年3月8日│├───┴────┼──────────┴──────────┼──────────┤│備註│編號11至14之罪,經新北地院101年度易字第38│編號15至17之罪,經新│││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北地院101年度易字第││││38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5日2時許│101年7月27日5時許│101年5月17日18時5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1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070、2071、2072│字第2070、2071、2072│第18892、25144號、│││、2149、2150、2152號│、2149、2150、2152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073│││││、215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850號│101年度易字第3850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8日│102年1月18日│102年2月2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850號│101年度易字第3850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8日│102年3月8日│102年3月21日│├───┴────┼──────────┴──────────┼──────────┤│備註│編號15至17之罪,經新北地院101年度易字第│編號18至24之罪,經新│││38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6日12時│101年5月19日8時41│101年8月20日15時33│││56分許│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892、25144號、│第18892、25144號、│第18892、25144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073│101年度偵緝字第2073│101年度偵緝字第2073│││、2155號│、2155號│、215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1日│102年3月21日│102年3月21日│├───┴────┼──────────┴──────────┴──────────┤│備註│編號18至24之罪,經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0日16時19│101年9月15日21時許│101年9月16日6時20│││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892、25144號、│第18892、25144號、│第18892、25144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073│101年度偵緝字第2073│101年度偵緝字第2073│││、2155號│、2155號│、215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1日│102年3月21日│102年3月21日│├───┴────┼──────────┴──────────┴──────────┤│備註│編號18至24之罪,經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73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1次、│有期徒刑8月2次││││9月1次││├────────┼──────────┼──────────┼──────────┤│犯罪日期│101年7月1日7時50│101年7月17日3時40│101年8月7日│││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018號│第26018號│第2601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04號│102年度易字第404號│102年度易字第4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18日│102年3月18日│102年3月1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04號│102年度易字第404號│102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18日│102年4月18日│102年4月18日│├───┴────┼──────────┴──────────┴──────────┤│備註│編號25至29之罪,經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4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5月││││8月7次││├────────┼──────────┼──────────┼──────────┤│犯罪日期│101年8月30日18時1│101年9月8日│101年6月19日11時40│││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018號│第26018號│第847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04號│102年度易字第404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8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3月18日│102年3月18日│102年3月2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04號│102年度易字第404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88││判決││││號││├────┼──────────┼──────────┼──────────┤││確定日期│102年4月18日│102年4月18日│102年4月24日│├───┴────┼──────────┴──────────┼──────────┤│備註│編號25至29之罪,經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4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31│32│3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3日10時許│101年8月26日12時許│101年8月30日4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600、31622、31│第31600、31622、31│第31600、31622、31│││714號│714號│71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2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7日│102年5月7日│102年5月7日│├───┴────┼──────────┴──────────┴──────────┤│備註│編號31至36之罪,經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8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30日5時25│101年9月18日6時許│101年9月18日6時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600、31622、31│第31600、31622、31│第31600、31622、31│││714號│714號│71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29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102年度易字第855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7日│102年5月7日│102年5月7日│├───┴────┼──────────┴──────────┴──────────┤│備註│編號31至36之罪,經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8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37│38│3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30日某時許│101年10月4日晚上6│101年10月10日16時45││││時許│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24、2369號│第2824、2369號│第2280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09號│102年度易字第809號│102年度桃簡字第233││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17日│102年5月3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09號│102年度易字第809號│102年度桃簡字第2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0日│102年5月20日│102年6月25日│├───┴────┼──────────┴──────────┼──────────┤│備註│編號37、38之罪,經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80│編號39、40之罪、經桃│││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園地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3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0│41│42│├────────┼──────────┼──────────┼──────────┤│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0日16時54│101年7月24日凌晨2│101年8月21日凌晨1│││分許│時18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809號│第24638、29373、29│第24638、29373、29││││623號、101年度偵緝│623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153號│字第2153號│├───┬────┼──────────┼──────────┼──────────┤││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233│102年度簡字第2406號│102年度簡字第240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7月26日│102年7月26日│├───┼────┼──────────┼──────────┼──────────┤││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桃簡字第233│102年度簡字第2406號│102年度簡字第2406號││判決││號││││├────┼──────────┼──────────┼──────────┤││確定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備註│編號39、40之罪,經桃│編號41至45之罪,經新北地院102年度簡字第24│││園地院102年度桃簡字│0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第23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3│44│45│├────────┼──────────┼──────────┼──────────┤│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5日凌晨2│101年9月19日12時27│101年9月29日凌晨2│││時30分許│分許│時2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638、29373、29│第24638、29373、29│第24638、29373、29│││623號、101年度偵緝│623號、101年度偵緝│623號、101年度偵緝│││字第2153號│字第2153號│字第215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406號│102年度簡字第2406號│102年度簡字第24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26日│102年7月26日│102年7月26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406號│102年度簡字第2406號│102年度簡字第24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102年8月26日│├───┴────┼──────────┴──────────┴──────────┤│備註│編號43至45之罪,經新北地院102年度簡字第240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6│47│48│├────────┼──────────┼──────────┼──────────┤│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2次│││4月1次│││├────────┼──────────┼──────────┼──────────┤│犯罪日期│101年9月18日9時許│101年10月11日14時許│101年10月11日1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62、2990、3331號│第2062、2990、3331號│第2062、2990、333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04│102年度審訴字第304│102年度審訴字第30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6日│102年9月6日│102年9月6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04│102年度審訴字第304│102年度審訴字第304││判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8日│102年10月8日│102年10月8日│├───┴────┼──────────┴──────────┴──────────┤│備註│編號46至48之罪,經士林地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0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9│50│51│├────────┼──────────┼──────────┼──────────┤│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1日17時38│101年5月21日下午3│101年10月10日下午4│││分許│時30分許│時4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62、2990、3331號│第4908、5512號│第4908、5512號│├───┬────┼──────────┼──────────┼──────────┤││法院│士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04│102年度審訴字第1466│102年度審訴字第146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6日│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法院│士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304│102年度審訴字第1466│102年度審訴字第1466││判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8日│102年12月3日│102年12月3日│├───┴────┼──────────┼──────────┴──────────┤│備註││編號50、51之罪,經桃園地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