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四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道下,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0‧0九公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施用毒品部分,已經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三三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一五九二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七二號);惟查獲扣案之被告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九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之顆粒乙袋,經送鑑驗,認為是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六八公克,聲請人引用警局初測,尚有未洽),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綱得字第0八000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佐。
四、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薇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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