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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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振賓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一五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均因違反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甲○認所犯係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尚有其他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