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6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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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6624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金玟欣

被告 李松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間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李松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905元,及其中108,909元自民國110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其中37,984元自110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其中2,415元自110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嗣於110年4月21日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9,223元,及其中105,221元自110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其中34,002元自110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四、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3年8月20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消費及清償。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請求被告一次還清欠款,並得請求被告給付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為週年利率20%)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又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詎被告未按期繳款,尚有105,221元未清償,依約定條款第22條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利息。

 ㈡被告於104年10月27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並簽訂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被告應按月借款金額,如未依約清償,其債務視為全部到齊,如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付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34,002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及利息。

 ㈢綜上,被告屢經催討,仍未清償,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後,請求139,223元及遲延利息,故訴訟費用中1,44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計

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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