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聲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聲字第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95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此觀上開法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仍執陳詞,係謂原裁定、前訴訟程序裁定均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案例法之法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令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經核原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判決之聲請,已審酌該案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上開意旨係對本件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表示不服,依上開說明,顯不合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劉介中法官黃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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