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即聖瑋水電工程行
甲○○乙○○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右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復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