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73號原告金牛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彥綸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怡萱李珮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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