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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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鴻良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鴻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3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2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正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鴻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4月│││(2次)││(2次)│├────────┼────────┼────────┼────────┤│犯罪日期│102年4月底某日│102.04.20│102.04.13│││(2次)││102.04.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750號等│偵字第15750號等│偵字第15750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1739、1750號│1739、1750號│1739、1750號││審├──────┼────────┼────────┼────────┤││判決日期│104.02.10│104.02.10│104.02.10│├─┼──────┼────────┼────────┼────────┤││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2008號│2008號│20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7.09│104.07.09│104.07.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是││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337號│執字第10337號│執字第10338號│││(編號1-2,應執│(編號1-2,應執│(應執行有期徒刑│││行有期徒刑7年8月│行有期徒刑7年8月│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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