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8號上訴人 黃麗君 被上訴人 張銘祥
朱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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