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50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文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回執所載地址非債務人戶籍址),另所提出之通知內容僅新台幣98,729元。
二、債務人呂文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