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67號原告 黃錦鳳 訴訟代理人 董俞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清德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其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79,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104元,上開裁判費原告僅繳納13,900元,尚不足116,2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