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劉承逢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2,3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