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0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壹
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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