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原   告  吳佳親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 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下午4時10分本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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