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原 告 吳佳親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 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下午4時10分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502號
原 告 吳佳親
訴訟代理人 黃雅婷 律師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0日下午4時10分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