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調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調字第230號
抗 告 人  郭游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閻國璽 間請求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本院103年岡簡調字第230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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