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8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正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季玉玲
訴訟代理人  黃鳳蓮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梁貴淵 間請求返還保證金
事件,就被告即反訴原告所提反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反訴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所依據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本件反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
有規定。又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
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
之23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其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梁貴淵間請
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中,於民國104年1月7日行言詞辯論程序
時,以言詞表明欲向原告即反訴被告梁貴淵提起反訴,惟未
表明該反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電梯損壞之修復費用為
何),亦未清楚表明該聲明所依據之原因事實,是被告即反
訴原告所提之反訴未見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建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