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上訴人 何西泉
何江美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麗欣貿易有限公司洪柯玉里 即合州五金行、 洪文科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113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或具狀向第三審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7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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